压力表新国标《一般压力表》GB/T1226-2001实施要求
1. 技术要求
1.1 正常工作条件
1.1.1仪表正常工作环境温度为~40℃~70℃。
1.1.2仪表正常工作环境振动条件应不超过GB/T4439规定的V。H。3级。
1.1.3仪表的压力部分一般使用至压力测量范围的3/4。
1.2参比工作条件
在下列条件下,仪表的基本误差、回差、轻敲位移及指针偏转的平稳性应符合本标准有关的规定;
a) 环境温度为20℃±5℃;
b) 仪表处于正常工作位置(指垂直安装)
c) 负荷变化均匀;
1.3基本误差
仪表的基本误差以引用误差表示,其值应在下表规定的示值基本误差限内。
精确度等级 |
基本误差限 (以量程的%计) |
|||
零点 |
测量范围 90%以上部分 |
测量范围 其余部分 |
||
带止销 |
不带止销 |
|||
1.0 |
1.0 |
±1.0 |
±1.6 |
±1.0 |
1.6 |
1.6 |
±1.6 |
±2.5 |
±1.6 |
2.5 |
2.5 |
±2.5 |
±4.0 |
±2.5 |
4.0 |
4.0 |
±4.0 |
±4.0 |
±4.0 |
注: | ||||
1 仪表的精确度等级由“除测量范围90%以上部分外的其余部分”的基本误差限来表示。 |
||||
2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仪表,经用户与厂商协商后,可在测量范围上限值的10%以下、90%以上区域内降低一个精确度等级。 |
老国标的基本误差为下表规定
精确度等级 |
基本误差限
|
|||
零点 |
测量上限 |
其余部分 | ||
带止销 |
不带止销 |
|||
1.0 |
1.0 |
±1.0 |
±1.5 |
±1.0 |
1.5 |
1.5 |
±1.5 |
±2.5 |
±1.5 |
2.5 |
2.5 |
±2.5 |
±3.5 |
±2.5 |
4.0 |
4.0 |
±4.0 |
±4.0 |
±4.0 |
1.4回差(老国标名称:来回差)
仪表示值回差应不大于基本误差限的绝对值。
1.5指针偏转的平稳性
在测量过程中,仪表的指针不应有跳动和停滞现象。
1.6轻敲位移
在测量范围内的任何位置上,用手轻敲(是指针能自由摆动)仪表外壳,指针指示的变动量应不大于基本误差限绝对值的1/2。
1.7温度影响
当使用环境温度偏离20℃±5℃时,仪表的示值误差(包括零点)分别不应超过下式规定的范围。
△=±(δ+K△t)
1.8超(静)压
压力表及压力真空表的压力部分应按下表的规定,承受超(静)压试验。
压力部分上限值 Mpa |
负荷 (压力部分上限值%) |
时间 h |
|
超压 |
静压 |
||
0.1~6 |
125 |
-- |
0.5 |
10~60 |
115 |
-- |
0.5 |
>100 |
--- |
80~90 |
4 |
老国标的超负荷规定如下:
压力表及压力真空表的压力部分应按下表的规定,承受30Min的超负荷试验。
压力部分上限值Mpa | 负荷(压力部分上限值%) |
0.06~6 | 125 |
10~60 | 115 |
100~160 | 110 |
新老标准的区别:压力部分上限值大于等于100Mpa量程的压力表不做超压试验,只做静压试验。
1.9交变压力
仪表应按下表规定承受交变压力试验。
量程 Mpa |
交变幅度 (量程的%) |
交变频率 次/min |
交变次数 |
~0。1;≤60 |
(20%±5%)~(75%±5%)范围内 幅度不小于50% |
60±5 |
30000 |
≥100 |
30~50 |
20000 |
老国标的交变负荷试验规定如下:
仪表应按如下规定承受正弦波形的交变负荷试验。
仪表外壳直径 mm |
量程 Mpa |
交变幅度(量程的%) |
交变次数 |
<100 |
~0。1;≤6 |
20~80 |
30000 |
10~60 |
30~70 |
||
>100 |
~0。1;≤6 |
20~80 |
|
10~60 |
25~75 |
||
100~160 |
30~70 |
20000 |
二者的区别;新国标增加了交变负荷的频率。
1.10指示装置
1.10.1零点
仪表的零标度线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压力表的零标度线应位于标度的左端;
b) 真空表的零标度线应位于标度的右端;
c) 压力真空表的零标度线应位于两种标度的中间,真空部分标度从零向左,压力部分标度从零向右。
1.10.2标度
1.10.2.1仪表标度的型式和比例应符合JB/T9253规定,仪表允许采用粗线。粗线的宽度应不大于1。2mm。
仪表的中标度线和短标度线的宽度应不大于粗线的1/3。
1.10.2.2 零标度线
带止销仪表的零标度线对理论零点向负荷增加方向的偏移应不大于除测量范围90%以上部分外的其余部分基本误差限绝对值;无止销仪表的零标度线在表盘上标示的范围应不大于除测量范围90%以上部分外的其余部分基本误差限绝对值的2倍。
1.10.3 指针
仪表的指针应符合JB/T9252的规定。
1.10.4 指针与标度盘间的距离
仪表指针与标度盘间的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外壳公称直径 mm |
指针与标度盘之间的距离 mm |
40;60 |
0.5~2.5 |
100;150 |
1~3 |
200;250 |
1~4 |
新旧标准的区别:
老标准规定:仪表指针与标度盘平面间距离应在1~3mm范围内,指针回旋时它与标度盘平面间距离的变动量:外壳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150mm时应不大于1mm;外壳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200mm时应不大于1.5mm.
1.11 外观
仪表的可见部分应无明显的瑕疵、划伤、接头螺纹应无明显的毛刺和损伤;标度、标示等应清晰、正确和完整.
1.12 耐工作环境振动性能
仪表应能承受符合GB/T4439中规定的V.H.3振动等级的振动,振动后应无机械损伤.
1.13 抗运输环境性能
仪表在包装、运输条件下应能承受JB/T9329的规定,其中:
a)高温、低温和相对湿度项目不要求做;
b)自由跌落高度为2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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